消滅時效係指一項權利在法定期間內未被行使時,該權利將會消滅,義務人可主張權利抗辯,拒絕履行義務。消滅時效之目的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,避免長期不行使權利而影響法律安定性及即有的法律秩序。誠信原則是民法的帝王條款,誠信原則之機能乃法官為個案適用法律,為符合公平正義之要求,介入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,而對於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,進行調整、補充與限制的法律基礎。
消滅時效目的之一在於維護法律秩序安定性,因此當誠信原則此等不確定法律概念適用於消滅時效時,如何兼顧個案公平正義及法律安定性之保障,值得深入探討。本課程根據國內外之學者及實務見解,分析誠信原則適用於消滅時效之案例類型及相關法律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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誠信原則適用於消滅時效之案例及效果分析-王志鈞律師

任何實體,無論是個人或組織,都有義務為全社會的最大利益行事。資本主義之下企業經營以股東利益至上,而忽略利害關係人的權益;本世紀以來企業社會責任(CSR)意識抬頭,企業在創造利潤同時亦應兼顧對客戶、員工、供應商、合作夥伴、社會和環境等利害關係人的權益。若干企業標榜「本諸誠信、永續經營」,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乃連結到民法上的誠信原則。誠信原則係法領域之帝王條款,富含道德性,內容抽象,須透過不同社會價值補充及具體化,援引適用,在具體個案中發揮補充性規範的重要功能。
本課程藉由類型化的法院裁判,闡述CSR如何強化誠信原則的論證及說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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誠信原則、社會責任與法院裁判 吳從周教授